【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68號
【發布日期】2010-10-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對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的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中應包含要求進行期終復審的明確表示和終止反傾銷措施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上述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1年4月8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原措施公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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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調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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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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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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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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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銹鋼冷軋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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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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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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