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9年 第36號
關于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和有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對2008年公布的《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和《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以下簡稱“進口廢物管理目錄”)進行了修訂和增補,現予發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相應“其他要求或注釋”中規定的進口固體廢物,按照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不予放行并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實施退運。
二、對新增列入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固體廢物,在本公告發布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照原規定向海關辦理保稅加工備案、料件進口等海關手續,并在經審批的合同有效期內執行完畢;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聯網監管企業,允許在2010年6月30日前執行完畢。
上述業務中,對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的不予延期;對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到期仍未執行完畢需要延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后辦理。
自本公告發布日起,商務主管部門不再批準新增列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固體廢物的加工貿易業務。
三、本公告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第11號公告所附目錄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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