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問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1994年稅制改革時,部分礦產品仍實行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經國務院批準,1994年5月起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這一政策對采掘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適用低稅率,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二是減少了資源開采地的稅收收入,削弱資源開采地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三是礦產資源基本都作為原料使用,礦山企業少交的增值稅因下個環節減少進項稅額而補征回來,政策效果并不明顯;四是導致征納雙方要對這類適用低稅率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劃分,增大征收和納稅成本。
轉型改革后,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需要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提高礦產品增值稅稅率以后,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產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并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并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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