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記者從省經(jīng)委獲悉,山西省淘汰落后產(chǎn)能補償標(biāo)準(zhǔn)已經(jīng)確定,即日起由省經(jīng)委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根據(jù)全省平均水平綜合測算的專項補償資金具體標(biāo)準(zhǔn)是:
鋼鐵工業(yè)——— 凡淘汰落后生產(chǎn)裝置投產(chǎn)在5年以上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180萬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300萬元,20噸(含)以下轉(zhuǎn)爐每座補償50萬元;淘汰落后生產(chǎn)裝置投產(chǎn)在5年內(nèi)的,100-2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280萬元,200-300立方米(含)每座補償350萬元,20噸(含)以下轉(zhuǎn)爐每座補償100萬元。
水泥行業(yè)——— 直徑<3米的機立窯:列入2007年淘汰名單中,去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助30萬元,2007年9月份以后拆除的不補償,但在 2007年規(guī)劃淘汰名單之外主動淘汰的予以補償,每臺補償30萬元。今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5萬元,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0萬元。明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8萬元,明年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4萬元。2010年上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2萬元,下半年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萬元。直徑≥3米的機立窯: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5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4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30萬元。干法中空窯:直徑3米以上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00萬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9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70萬元。直徑3米以下的,2007年9月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80萬元;2008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70萬元;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60萬元;2010年底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50萬元。濕法窯:2008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200萬元;2009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80萬元;2010年底以前拆除的,每臺窯補償160萬元。
電力行業(yè)——— 省內(nèi)地方國有和職工集資建設(shè)的關(guān)停小火電機組,每關(guān)停1萬千瓦機組補償200萬元。
焦炭行業(yè)——— 按照噸焦產(chǎn)能補償30元的標(biāo)準(zhǔn)予以補償。其中未投產(chǎn)的,按其完成投資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計算補助金額。
電石、鐵合金行業(yè)——— 3200千伏安(含)以下特殊品種鐵合金電爐補償100萬元/臺;3200-6300千伏安(含)以下礦熱爐補償160萬元/臺;6300-9000千伏安(含)以下礦熱爐補償260萬元/臺;9000-12500千伏安(不含)以下礦熱爐補償360萬元/臺;12500千伏安以上礦熱爐補償500萬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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