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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記者從四川省發改委官網獲悉,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省發改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明確了全省執行分時電價的范圍、執行方式、浮動比例以及建立尖峰電價機制。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了峰平谷時段劃分
高峰時段:11:00-12:00、14:00-21:00;
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
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含地鐵)牽引用電外,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戶,專用變壓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變壓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本通知分時電價,或參照全省商業用戶原分時電價與目錄電價平均差額執行平均電價。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民政福利單位和城市公用路燈默認不執行分時電價,也可自愿選擇執行。污水處理廠可根據實際用電情況選擇是否執行分時電價。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后,一年內保持不變。
通知明確,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峰平谷價差比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通知鼓勵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合同時約定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合同約定的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本通知規定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約定用電曲線、或約定的用電曲線分時電價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規定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含交易電價和輸配電價)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通知還提出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時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1月25日)尖峰時段:19:00-21:00,執行范圍為執行分時電價的大工業用戶。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此外,通知明確,將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充電設施用電納入分時電價政策范圍,按本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和浮動比例執行。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時段用電量,通過調整用電時段降低用電成本。
來源:文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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