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2015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 問:為什么要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
答:近年來,我國企業改制重組步伐不斷加快,不僅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成為國家化解產能過剩矛盾、調整優化產業結構的重要途徑。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促進企業改制重組,201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明確要求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企業在改制重組中的主體作用,抓緊研究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為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支持企業改制重組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二、 問:這次出臺的政策與以往企業投資、兼并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相比,有什么變化?
答:此次出臺的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對原有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規范與整合。具體而言,一是延續了企業以房地產作價投資、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二是規范了企業兼并相關土地增值稅政策表述,將兼并納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的企業改制重組形式,將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分立兩種形式納入優惠范圍。此外,為便于征管操作,減少爭議,《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房地產時,如何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等相關事項。
三、 問:為什么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不是一項新的規定。2006年,為減少稅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改制”之名,行“轉讓房地產”之實,規避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考慮到在實際征管中,上述現象仍然存在,此次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延續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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