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約以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為宗旨,是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凡在中國境內從事耐火材料生產、經營的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會員應起帶頭模范作用。
第三條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一切違法行為。講求信譽,自尊自愛,提倡敬業、團結、互助、協調,各企業共同承擔耐火材料市場責任。提倡綠色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自覺規范生產經營管理行為。
第二章行業規約
第四條各耐火材料生產企業應嚴格生產工藝、技術、質量等標準和規范,堅持質量第一、用戶至上。禁止采購、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第五條保證供需平衡是維護耐火材料市場穩定的基本條件。各耐材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市場發生較大變化時,生產企業應主動通過調控產量、優化品種結構、增減庫存等措施調節供需關系,維護市場穩定,避免盲目的價格競爭。
第六條各耐火材料生產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要充分發揮穩定市場的主導作用,根據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合理制定產品價格。可與用戶協商定價,反映產品價格的合理性,保持價格相對穩定,維護供需雙方的共同利益。
第七條各耐火材料生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做到產品定價規范、公開、公平、合理,反對售價低于成本價的傾銷行為。市場平穩情況下,應堅持產品售價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場需求減少、庫存增加、銷售困難情況下,應堅持產品售價不低于生產成本。堅決杜絕"保值銷售"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八條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定價機制。企業內部要建立及時、準確的市場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統,建立科學、有效的定價機制和決策管理系統,規范內部定價程序,減少價格制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規范企業分公司的銷售行為,完善企業內部銷售考核體系,把產品產銷率與產品利潤率一起考核。
第九條各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八條"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的規定,堅持產品合理價位原則、價格可比性原則、優質優價原則、明碼標價原則。產品定價既要反映市場供需關系,也要反映產品價值,使產品價格保持相對合理,防止優質低價現象出現。同時,應及時關注國際市場價格情況,努力減少或避免貿易摩擦和反傾銷案的發生。
第十條各耐火材料生產企業應建立穩定的銷售渠道和銷售網絡,與上下游企業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同時加強和鞏固出口產品銷售渠道和網絡,為穩定國內市場創造條件。
第十一條各耐火材料生產企業之間要加強市場供需情況和價格信息的溝通和交流,正確分析市場變化,加強價格信息調研,防止耐材價格大起大落。
第十二條發揮各省、市及地區行業協會的作用,及時對各地區市場狀況、價格信息進行分析和研究,正確判斷市場價格走勢,交流企業營銷經驗。
第十三條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每年適時召開市場信息交流會。在耐材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和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時,及時召開市場供需和價格形勢分析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行業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制定穩定市場的策略。
第十四條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要定期向耐材企業通報耐材生產、進出口和主要耐材品種國內外市場變化的情況,提出后期市場運行應關注的問題,必要時在行業內定期公布主要耐材品種平均成本。各耐材企業要及時向耐材協會報送本企業產量、價格、利潤等生產經營狀況。
第三章規約管理
第十五條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行規公約的制(修)定、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辦公室負責接待、受理單位和個人的信訪、舉報,報請常務副會長批準后,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每年對規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模范執行規約的突出單位及其法人給予通報表揚,并以多種形式在行業內外進行公開表彰宣傳。
第十八條對違反行規公約的行為,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要及時給予制止和協調,并在協會網站及相關媒體曝光;對繼續違反規約者,根據違規危害情況,分別給予行業內部通報批評、社會公開通報、行業警告,直至開除會籍。
第十九條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行業整體利益的嚴重違規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將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建議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查處并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提出復議意見,由協會組織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交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行規公約經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六屆四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境內耐火材料企業遵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行規公約解釋權歸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行規公約如與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相抵觸,以國家和地方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行規公約自2014年9月18日起施行。
- [責任編輯:Soph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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