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幾經修訂,出臺在即。這項被稱為最難產的能源政策,目前正在征求各方建議,方案再次修訂后將上報國務院審定。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方案出臺后,國家將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電網企業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通過強制性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這對于風電、太陽能等產業而言是絕佳的利好。
記者獲悉,由國家能源局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8月份已經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并原則通過。
發改委主任辦公會主要提出三點意見:一是東部地區應承擔更多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責任,提高東部地區配額指標;二是強化電網企業承擔完成配額的責任;三是配額指標分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兩級進行考核。
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能源局將修訂后的文件再向財政部、環保部、國資委等部委,各省政府及發改委、各電網企業和主要發電企業征求意見。
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
1、本地區生產并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2、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3、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特別注意的是: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根據《考核辦法》,國家將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確定可再生能源配額,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測和考核。對于未完成配額指標的省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暫停或減少當地化石能源發電項目規模;電網企業不能完成指標的,向國務院作出專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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