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近接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有的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種情形是否符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請總局予以明確。
二、為什么說《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經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國家在設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已考慮到不同的參保對象的實際情況,對各險種的參保對象、繳費標準、繳費對象等做出相應的規定。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殘疾人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需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全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由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非從業居民個人自愿繳費并參加,相關費用也無需用人單位承擔。
此外,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不得違反規定逃避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責任,以維護殘疾人職工在社會保險方面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繳費責任之嫌。為進一步提高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保障和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局明確:《通知》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僅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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