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81號
【發布日期】2011-11-11
為保護資源和環境,減少污染能耗,提高資源的有效使用率,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2012年度第一次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標商品
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商品稅號目錄見附件1)。
二、招標時間
從2011年11月起,商務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將對招標商品進行配額招標,具體商品招標公告將在《國際商報》、商務部網站及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公布。
三、2012年部分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
(一)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須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應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或經商務部批準具有相關商品的出口規模。
2、生產企業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
4.自2010年1月1日起,鎂砂、滑石、礬土企業的產品原料須來自具有合法采礦資格的開采企業。
5.流通企業所采購貨物必須是來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產企業所供產品。
6.2008-2010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除上述標準外,投標企業還須符合以下標準:
1、鎂砂。
(1)輕重燒鎂
①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如無說明,幣種下同),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
②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3000噸,或2010年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8000噸。
(2)其他氧化鎂含量在70%(含)以上的礦產品
①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500噸。
②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300噸。
(3)未煅燒的水鎂石
①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②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噸,或2008-2010年年均供貨數量達20000噸。
(4)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
①注冊資本達到100萬元。
②2010年有出口實績。
2.滑石塊(粉)。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000噸。
(2)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噸。
3.礬土。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1200噸。
(2)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5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20000噸。
4.碳化硅。
(1)流通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出口數量達到600噸或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600美元/噸。
(2)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400萬元,2008-2010年平均年出口數量達到300噸或平均年出口供貨數量達到1200噸或平均出口單價高于1600美元/噸。
上述所有招標商品出口供貨數量不包括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數量。出口數量以海關統計的相關數據為準(招標辦公室根據海關統計的數據進行核準,企業無需提交出口業績證明),出口供貨以資格審查結果為準。
四、為促進招標商品出口配額合理有效使用,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在2012年度一次性合并劃轉有關商品出口實績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額:
(一)允許合并劃轉的幾種情況。
1、原企業更名、改制后的劃轉;
2、集團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合并劃轉;
3、同屬一個集團的子公司之間的合并劃轉;
4、相互參股控股企業間的合并劃轉;
5、企業間就招標商品經營資產進行并購后的合并劃轉。
(二)企業須符合的條件。
1、受讓企業須符合有關商品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出口實績和供貨實績條款除外);
2、出讓企業須在2011年招標中具有投標資格;
3、對四(一)中第2、3種情況,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對第4種情況,受讓企業對出讓企業的參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業須提供的文件。
1、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合并劃轉的文件;
2、對四(一)中第1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改制的批復文件和變更名稱的工商證明;
對四(一)中第2、3、4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企業間相互隸屬關系、股份組成以及相互參股控股的證明文件。
對四(一)中第5種情況,申請企業須提供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就招標商品經營資產進行并購的出資和驗資報告、企業間進行資產并購的協議。
3、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須簽署雙方同意合并劃轉出口實績及當年未使用配額的書面協議。協議須注明合并劃轉的原因以及出讓方放棄有關招標商品的投標資格、出口實績和當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額,并聲明不再經營招標商品的實際出口業務,不再追索和實績相關的權益。該協議須雙方共同簽字蓋章。
4、上述文件必須于初審前將正本提供招標辦公室,招標辦公室復印后退還企業。
(四)完成合并劃轉后,出讓方即放棄和實績有關的所有權益,受讓方可憑合并后的實績申請投標資格。此后,招標委員會不再受理企業已經合并實績的再次拆分。
五、2012年度第一次招標投標資格審核程序
(一)資格初審。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流通企業、生產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配額招標商品出口及供貨情況進行初審。中央管理企業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稱招標辦公室)進行初審。
2、凡滿足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出口配額招標投標企業資質標準的企業均可申請參加資格初審。初審只對新申報的鎂砂、滑石、碳化硅、礬土出口企業進行審查。
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和招標辦公室按以下要求審核企業投標資格:
(1)組織本地區企業填寫《申請投標企業資格申報表》(附件2),填寫本地區《投標企業資格情況統計表》(附件3)。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后送招標辦公室復審。
(2)申請企業初審須提供:
①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加蓋聯合年檢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2010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有合法會計師事務所認證證明;
②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期足額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③生產企業所在地級(含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排污許可證或達標排放證書和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④鎂砂、滑石、礬土產品礦源企業的合法開采證明;
⑤流通企業須提供供貨企業符合②、③、④款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提供購貨增值稅發票、代理出口證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3)初審材料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集,與招標辦公室一同備案。各地商務主管部門須向招標辦公室完整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環保達標排放證書和環境監測報告、企業有關產品出口供貨的增值稅發票、合法開采證明復印件。
(4)資格初審于2011年11月25日17時前結束,如未在上述時限內上報,招標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二)資格復審。
1.招標辦公室負責對企業投標資格進行復審。
2.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通過資格初審的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數據、材料寄送招標辦公室復審。
3.資格復審于2011年12月1日前結束。復審結束次日,招標辦公室將招標結果上報招標委員會。
4、招標委員會對上述復審材料進行審定后,視具體情況另行確定招標時間并發布招標公告。
(三)其他事項。
為保證招標商品數據的準確性,招標委員會責成招標辦公室對各招標商品生產企業供貨實績進行審核,有關生產企業須參加招標辦公室組織的出口供貨實績網上核查,具體辦法由招標辦公室另行通知。
為保證復審合格企業順利投標,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具備投標資格的企業信息提交至商務部電子商務中心。有關投標網絡問題請及時咨詢商務部電子商務中心。
本公告其他未盡事宜詳見《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和《工業品出口配額招標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
附件:1.招標商品海關稅號
2.申請投標企業資格申請表
3.投標企業資格情況統計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責任編輯: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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