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31號
【發布日期】2009-12-10
【實施日期】2010-01-01
根據《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7號)、《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2008年第5號)和《2010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公告2009年第119號),現發布《2010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見附件),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0年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2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和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進口許可證。
(一)許可證局負責簽發重點舊機電產品的進口許可證。
(二)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許可證。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進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三、發證機構應嚴格按照《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2010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和《進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7〕360號)等有關規定簽發進口許可證。
本目錄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2009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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