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
為進一步優化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中長期交易組織流程,做好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銜接工作,切實發揮中長期交易穩定預期的“壓艙石”作用,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2022年能源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1〕365號)、《關于做好2022年內蒙古電力多邊交易市場中長期交易有關事宜的通知》(內工信經運字〔2021〕47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現對2022年電力中長期交易組織方式和流程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場主體區域劃分
根據《蒙西電力現貨市場2022年連續結算試運行工作指引》,需要根據蒙西電網西部區用戶側節點電價加權平均值和東部區用戶側節點電價加權平均值分別計算兩個區域的結算參考點價格。結合電網運行情況與現貨交易需求,交易機構應對現有市場主體在信息維護過程中添加區域斷面信息。
二、優化月內交易
(一)縮短交易周期
月內交易頻次由10天調整為5天,交易合同調整周期為調整日到月度合同結束日,交易日為調整日前兩天。月內交易分為增量交易與合同轉讓交易兩部分。
(二)調整增量交易
月內增量交易在原有火電增量交易的基礎上增加新能源增量交易,月內增量交易規模上限暫定為用戶月累計成交電量(含年度交易月度分解電量,下同)的7%。火電增量交易以競價模式開展,由發電側單邊競價;新能源增量交易以掛牌模式開展,由發電側掛牌,用戶側摘牌。用戶、新能源企業參與月度增量交易應滿足月度交易有關要求。月內火電、新能源增量交易根據現貨市場指定的斷面分區域開展。
(三)優化合同轉讓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照用戶側、發電側分別組織開展,市場主體可對調整日及以后的成交曲線進行轉入、轉出,轉讓標的細化至分段曲線,最小區間為15分鐘,市場主體只能對置換時間段內總電力曲線進行轉讓,暫不單獨調整置換某一交易品種的交易曲線。
用戶側轉讓在相同行業且相同新能源比例上限的用戶間開展。用戶轉出的火電、新能源電量比例應與月度成交電量比例保持一致。
發電側轉讓優先在相同發電類型(風電、光伏視為同發電類型)的發電企業間開展。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大風季積極申報發電空間保障新能源充分消納,大風季節新能源中長期合同完成難度較大時,可對超出發電能力部分開展火電新能源置換交易。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的火電和新能源企業,可對雙方跨省跨區交易曲線的重合時段進行轉讓。
三、調整新能源交易
(一)優化保量保價電量月度分解方式
新能源月度保量保價電量優先用于對應居民、農業(含網損)用電,剩余電量參與電網代購交易,參照年度交易合同進行月分解。居民、農業(含網損)電量優先分解至暫未參與電力市場的機組(可采用近期執行曲線作為分解預測依據),剩余電量按照居民、農業(含網損)用電曲線與新能源發電能力申報曲線重疊部分進行分解,優先分解至光伏企業。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中新能源電量參照上述方式分解,采用掛牌模式分配,由電網企業掛牌、新能源發電企業摘牌,新能源發電企業摘牌上限為剩余優先發電空間。
(二)新能源交易空間
為促進各新能源發電企業公平參與市場,將新能源月度發電能力申報上限調整為相應月份近三年最大上網電量,下限調整為相應月份近三年平均上網電量。
交易機構應及時分析各新能源發電單元競價交易進度、協商交易進度及競價交易目標進度(考慮當月電力用戶競價交易需求后的整體進度),以競價交易進度與協商交易進度一致且不低于競價交易目標進度為原則,科學合理核定存量補貼項目新能源競價交易空間。風電特許權、光伏領跑者項目按照競價交易進度不低于整體目標進度原則進行核定。
(三)新能源掛牌交易
考慮新能源發電實際情況,將區內新能源掛牌交易調整為由新能源發電企業掛牌、電力用戶摘牌模式開展。區內新能源掛牌交易結束后,新能源發電企業仍有剩余發電空間且電力用戶仍有新能源交易需求的,按照剩余發電能力曲線及用戶需求比例進行等比例成交。完成上述交易后仍有剩余發電空間的,可參與跨省跨區新能源交易。
(四)新能源交易時序
按照月度新能源發電能力申報情況適時調整用戶側新能源交易比例。優先開展新能源競價交易,滿足自治區明確支持的相關行業電力用戶競價交易需求;其次開展新能源協商和掛牌交易。如遇新能源發電能力申報不足時,按照優先順序倒序對新能源交易電量進行核減。
四、其他要求
(一)電力用戶應保證合同履約率,若電力用戶中長期合同電量大于實際用電量且新能源交易比例高于全網平均比例,將合同電量負偏差的2倍對其次月新能源競價交易電量上限進行核減。
(二)遇有燃煤發電機組計劃檢修、非計劃停運等情況(以電力調度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為準),相關機組檢修(停運)期間的煤炭交易電量可以轉讓給其他燃煤發電機組。
(三)為進一步做好中長期與現貨交易的銜接,滿足市場主體的切實需求,交易機構應按本文件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結合運行情況上報優化建議。
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相關部門、電力調度機構、交易機構要互相配合做好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各項工作。交易機構應進一步做好市場交易規則的培訓解讀工作。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 [責任編輯:Alak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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