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行業年會暨2022 年錳鉻鎳礦石和鐵合金市場展望”,定于2021 年12 月10-11 日在北京召開。本屆年會由中國鐵合金網主辦,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國際冶金資源工業協會、上海期貨交易所、無錫鑫焦點金屬等單位共同支持的年度總結和來年展望的年度會議。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精神,適應自治區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和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委起草了《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提出意見建議。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的時間為即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間,將意見建議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委能源價格處。
聯系人:高亮、羅慶
聯系電話:0991-2830864
電子郵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5日
來源:新建發改委 能價處
附件:
關于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伊犁州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為適應自治區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電力市場加快建設及新能源快速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力價格改革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價格作用,引導用戶削峰填谷和提高電力系統運行效率,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保障電力供需平衡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完善我區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
新疆電網供電范圍內,除國家明確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執行分時電價。
(二)時段劃分
將每日用電時間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時段,具體為:高峰時段8小時(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時(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時段8小時(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
(三)尖峰電價標準
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峰谷電價標準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市場化交易用戶執行分時電價方式
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中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電力用戶,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對醫院、自來水生產、熱力(不包括地源熱泵和電采暖用電)、燃氣、廣播電視臺、廣播電視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等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選擇執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用戶選擇執行方式后,一年內保持不變。
(二)現行電采暖分時電價政策保持不變。
(三)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自治區電力系統凈負荷特性、新能源消納變化情況,依照程序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執行范圍。
三、相關要求
(一)每年5月底前,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應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書面報告以下內容:上一年度系統負荷曲線變化情況、系統峰谷差和負荷率變化情況、新能源消納情況、加權平均電價變動情況、執行分時電價機制的收入變化情況等。
(二)電網企業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對因調整分時電價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分時電價政策的解讀宣傳,及時報告政策執行效果。電網企業要采取多種方式將政策提前告知相關用戶,加快表計更換和系統調整,確保政策及時執行到位。
(四)分時電價機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
2021年10月 日
同時根據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新疆電網電價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新發改規〔2020〕13號)政策顯示具體電價政策如下所示:
新疆電網輸配電價表
用電分類 |
電度電價(元/千瓦時) |
容(需)量 電價 |
|||||
不滿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 以上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變壓器容量 (元/千伏安·月) |
|
一、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 |
0.1737 |
0.1707 |
0.1667 |
|
|
|
|
二、大工業用電 |
|
0.1305 |
0.1223 |
0.1105
|
0.0938
|
33 |
26 |
注:1.表中各電價含增值稅、線損、交叉補貼及區域電網容量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 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用戶的輸配電價水平執行上表價格,并按規定標準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用戶繼續執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3. 500千伏及以上“網對網”外送電省外購電用戶承擔的送出省輸電價格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0349元(含稅、含線損)。
附件2:
新疆電網大工業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表
電度電價(元/千瓦時) |
基本電價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變壓器容量
|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0.1360 |
0.3780 |
0.6200 |
0.1280 |
0.3560 |
0.5840 |
0.1215 |
0.3360 |
0.5505 |
0.1119 |
0.3100 |
0.5081 |
33 |
26 |
注:表中電價為含稅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現行規定執行。
以上新疆電網大工業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表峰價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后變化為:
電度電價(元/千瓦時) | 基本電價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變壓器容量 |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尖峰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尖峰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尖峰 | 谷價 | 平價 | 峰價 | 尖峰 | 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0.136 | 0.378 | 0.62 | 0.744 | 0.128 | 0.356 | 0.584 | 0.7008 | 0.1215 | 0.336 | 0.5505 | 0.6606 | 0.1119 | 0.31 | 0.5081 | 0.6097 | 33 | 26 |
調整后220千伏及以上電價變為:谷價:0.1119元/千瓦時,評價:0.31元/千瓦時,峰價:0.5081元/千瓦時,尖峰:0.6097元/千瓦時。
- [責任編輯:tianya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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