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依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及《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 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 號)規定, 港口建設費征收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港口建設費征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時起,經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范圍內所有貨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設費。停征時點以載運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為準,無法判定船舶進出港口時點的,以船舶靠離泊時刻為準,以船舶AIS軌跡或VTS軌跡輔證。停征后續工作計劃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為停征過渡期。
港口建設費是依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收、解繳、使用、管理和監督的政府性基金。2020年3月13日,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減免港口建設費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公告。免征進出口貨物(即出口國外和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早先自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時止執行,后延長至2020年年底。
本次通知也意味著未來港建費的全面停征,對于貨物進口來說成本進一步降低,將有效緩解疫情下企業海運成本增加的壓力。
(源:海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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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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