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45 |
權力分類 |
其他行政權力 |
項目名稱 |
錫、銦、磷礦石、鐵合金、滑石等出口企業資格初審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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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 年國務院令第 332 號公布)第三十七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出口貨物,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出口配額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劃分進行管理。【規章】《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2001 年外經貿部令第 12 號公布)第二條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全國出口商品配額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外經貿部的授權,負責本地區出口商品配額管理工作。 |
承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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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布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審查責任:根據申請企業出口業績、配額使用率、經營能力、生產規模、資源狀況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轉報決定(不予轉報的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4.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5.事后責任:接受監督,及時處理商務部的反饋信息。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規章】《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2001 年外經貿部令第 12 號公布)第十四條地方管理企業向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配額申請;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審核、匯總后,按外經貿部的要求,上報外經貿部。 |
備注 |
- [責任編輯:liujian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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