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共同調控
法國在電商監管方面經歷了“政府調控”“自動調控”“共同調控”3個時期。
20世紀70年代,即最初的“調控”時期,規范互聯網和發展信息技術完全由政府統管。但隨著互聯網的擴大發展和網絡用戶的迅猛增加,法國政府開始倡導“自動調控”,先后成立了“法國域名注冊協會”“互聯網監護會”和“互聯網用戶協會”等機構,同時新建了一批網站,督查法律執行情況,保護消費者權益。
21世紀初,法國政府開始執行“共同調控”的管理政策,先后發布了《信息社會法案》《個人信息保護法》《信任法》。在消費維權方面,法國社會組織承擔了消費教育職責。法國的“共同調控”政策建立在以政府、網絡技術開發商、服務商和用戶三方經常協商對話的基礎上。
德國——市場至上
德國社會信奉“市場至上”,政府對市場盡量不做行政干預,主要依靠法律解決各種糾紛。截至目前,德國尚未成立專門的跨境電商行政管理部門,跨境電商更多的是被看作依附于傳統產業的信息化改造,而非獨立的產業形態,所以,對電商的行政干預,基本由傳統產業管理部門執行。
由于德國非常重視依靠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對各行業行為施以約束,制定了以《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法律框架,以《遠程銷售法》《網絡及其他電子交易特別規定》《簽名法》和《電信媒體法》等為特設法律的電商監管法律體系,除上述法律之外,與網絡零售業相關的還包括《廣告法》《聯邦信息保護法》《商標法》《知識產權保護法》《包裝條例》《電信法》等。
與此同時,電商平臺及第三方社會組織不定期發布一些相關法律條款的具體解讀和分析,行使了良好的自我約束和管理職能。
啟示
法制保障是跨境電商發展與監管的重要基石。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跨境電商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在跨境電商管理體制上,較多地承襲了傳統的監管模式,即根據職責分屬領域,分別由相關部門實施部門把守。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政府參與跨境電商管理的部門有16個之多,彼此各建數據庫,監測系統、監管體系間缺乏溝通,監管效果不明顯。
行業自律是跨境電商發展與監管的重要環節。引導跨境電商加強自律,是對法律、行政手段的重要補充。因此,有針對性地出臺自律性的規范性文件,發揮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機構的監督作用,發揮“12315”投訴舉報中心作用,對工商部門加強跨境電商監管十分重要。
跨境電商國際合作是掌握話語權的重要途徑。跨境電商具有國際性特征,必須把握其發展規律,積極參與跨境國際分工與合作。現階段,要緊密對接國家戰略,積極探索建立與各貿易大國的跨境電商溝通平臺,建立“跨國誠信、公平發展”的互信機制;進一步開放面向港澳臺地區的跨境電商市場,加強兩岸三地網絡交易的“誠信經營”宣傳;強化發展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跨境電商合作,建立政府、企業、專家等各層面的對話機制,發起和主導跨境電商多邊對話合作監管機制的建立;爭取獲得在國際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從而推動跨境電商發展中處于更加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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