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 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大氣法)。新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大氣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將近年來聯防聯控、源頭治理、科 技治霾、重典治霾等大氣污染治理經驗法制化。法治是治理大氣污染、建設生態文明 必不可少的利器,作為新《環境保護法》通過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新修訂的新大 氣法共八章129條,較修訂前的七章66條,有了大幅擴充和豐富,以明確的工作思路、 精細的規范要求和嚴苛的處罰手段體現了國家重典治污的決心。
新大氣法明確了源頭治理的工作思路。針對我國大氣污染的重要來源,在新大氣 法中,燃煤污染和機動車污染被作為兩大重點來治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也首次納入治理范圍。新大氣法對工業生產企業的排污進行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不僅提出排污許可制度全面落地,而且對污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濃度都做了要求限制,企業的 污染物排放有了更加明確的標準和依據。
新大氣法中明確,重點排污企業必須安裝脫硫脫硝等減排裝置,必須配備大氣污 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并且特別提出,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同時,新大氣法處罰手段更顯鐵腕,僅法律責任條款就達30條,具體的處罰行為 和種類接近90種。這些法律“硬杠杠”成為企業轉型升級更現實的驅動力。
新大氣法的實施,將有利于相關行業的徹底整頓和洗牌,清除掉那些粗放發展、 以環境代價換取經濟利益的低效企業,有力推動行業轉型升級,提高未來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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