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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當前,我國出現產能嚴重過剩主要受發展階段、發展理念和體制機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體制機制方面,資源要素市場化改革滯后,政策、規劃、標準、環保等引導和約束不強,投資體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不到位,導致生產要素價格扭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健全,市場機制作用未能有效發揮,落后產能退出渠道不暢,產能過剩矛盾不斷加劇。按照“堅持尊重市場規律與改善宏觀調控相結合、堅持完善政策措施與深化改革創新相結合”等基本原則,通過5年努力,實現“產能規模基本合理、發展質量明顯改善、長效機制初步建立”的主要目標。 工信部原材料工業司的相關負責人指出,多年來,國家對鋼鐵行業的調控思路主要是通過事前審批方式控制產能,由于審批核準制度滯后于市場需求,致使政策調控產能的成效不佳。據統計,從2005年《鋼鐵產業發展政策》發布以來國家審批的鋼鐵項目不足1億噸,但全國鋼鐵產能卻增加了7億噸以上,行業內大規模項目建設愈演愈烈,相當一部分鋼鐵企業游離在行業管理之外,即使一些大型國有鋼鐵企業,也存在大量未經審批自行建設的鋼鐵項目。 與此同時,市場競爭環境不完善催生了行業亂象,不同地區、不同企業在質量、環保、能源、財稅、安全、社會責任等方面執行的標準不盡一致。有的企業雖巨額虧損,但為維護企業的社會功能,仍然繼續生產;有的企業仍然熱衷于擴規模、鋪攤子;有的企業在節能環保等要素成本上投入極低,靠犧牲環境換取短期利益,等等。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加劇了鋼鐵行業產能嚴重過剩矛盾。 “‘制定規范條件、開展行業規范管理工作’的思路源于對鋼鐵工業產能調控過程中過分倚重項目審批、缺失行業管理的反思。”該負責人指出,“研究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問題,不能忽視超過總量一半以上未經審批或核準的大量存量產能,而是應該實事求是地面對實際,客觀務實分析并加以引導。” 正是基于以上認識,工信部從2009年9月就著手研究制定《規范條件》,并以此作為規范現有鋼鐵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促進淘汰落后、推動兼并重組、引導信貸、規范進口鐵礦石流向等工作的政策參考。對于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工信部將會同有關部門支持發展;對于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壓縮其生存空間,迫其退出市場,促進化解過剩產能。 “可以看出,規范管理的政策定位從一開始就與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工作目標相統一。”上述負責人指出。 |
《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版)對申報企業須達到的環保標準做了3點明確規定,分別從達標排放、持證排污、總量控制、減排任務、環保設施和環境管理等多個方面設置了詳盡的條件。這些條件與國家、地方有關鋼鐵的環保標準相銜接,符合國家對已有鋼鐵企業環保管理的相關要求。 《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版)對環保的要求實質上更加嚴格。例如,《規范條件》規定:“鋼鐵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等五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上述標準無論在覆蓋面、數量、詳細程度,還是具體數值要求,都遠遠高于之前執行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標準》。 以煉鐵工序為例,按照《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版)的要求,須考核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3項標準,而之前只考核煙粉塵濃度這一項,且新標準對顆粒物排放要求從原來的100mg/m3大幅提高到50mg/m3。此外,《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版)對噸鋼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標的要求也由之前的1.8千克下降到1.63千克,同時增加了“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等貼近企業實際生產運營的條件。 此外,據上述負責人介紹,在評審申請報告、現場核查和遴選名單的實際過程中,環保條件也始終作為首要考核因素實行一票否決,凡在評審、核查中或經舉報發現達不到環保條件的企業,一律不能入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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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Puyun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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