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關稅[201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適當延長《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鋼材保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37號)中首批取消78個稅號鋼材產品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政策的過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上述78個稅號鋼材產品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2014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實際進口的,允許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以保稅的方式開展加工貿易。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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