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定將所有礦石在國內加工強制性加工的法令,修改7942號法令,即1995年菲律賓礦業法。
16屆國會
參議院提案編號:2374
修改菲律賓礦業法第三部分53條和55條
提交日期:2014年8月26日
提交人:Aquino IV, Paolo Benigno "Bam"
議案全名:關于規定將所有礦石在國內加工強制性加工的法令,修改7942號法令,即1995年菲律賓礦業法。
范圍:全國
狀態:委員會審查中(2014年8月27日)
注釋:
根據礦業和地質局,菲律賓是世界上五大礦產儲量豐富的國家。菲律賓的礦業有巨大的增長潛力。在合適的框架和合理的利用管理,礦業可以帶來出口、國外投資、政府稅收和就業。
目前,礦業潛力仍未實現,礦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很少,在2003年至2012年均少于1%。其中的一個原因就是,在國內加工能力的限制。因此,多數產品以原礦形式出口,附加值很少。
本提案的目的是,所有開采的礦物,必須在國內加工后出口,以發展國內礦物加工產業和增加礦產品附加值。最終,這些措施將產生更多的國內收入,吸引投資,增加就業和改善菲律賓人民的生活。
借助東盟經濟一體化,提案將增加菲律賓出口附加值,擴展行業對經濟的貢獻。
預計,本提案將受到很多人的贊同。
提案:關于規定將所有礦石在國內加工強制性加工的法令,修改7942號法令,即1995年菲律賓礦業法。
將由菲律賓過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制定
一、7942號法令,即1995年礦業法第三部分修改如下:
礦物加工指:選礦或提高礦石品位,或將礦石經過其他方法轉化為可在市場銷售的產品。
將有價值的礦物商品從原礦中分離出來。
二、7942號法令,第53條修改如下:
礦物運輸許可,在菲律賓內從產地運至目的地,和未加工礦物的數量。
運輸許可應該由管轄采礦區域的地區礦業局頒發。對于小規模礦區,礦物運輸到冶煉廠或加工廠。省級礦業管理委員會考慮小規模礦物運輸政策。沒有運輸許可,將被認定為非法采礦,政府有權沒收礦物、運輸工具和設備。礦物樣品不可以超過2噸。
三、7942號法令,第55條修改如下:
礦物加工和加工許可,所有開采的礦物必須在國內加工,任何人獲得許可證后才可以允許出口。
任何人出口未加工的礦物,應處罰6年1天到12年的監禁,和交納兩倍礦物價值的罰金,并沒收貨物。
任何人不得在未獲得加工許可前加工礦物。加工礦物許可證有效期五年,可更新,但不可以超過25年。對于小規模礦山,他們的客戶或處理工廠應該遵守7076號法令。
四、完善法律法規,自然環境部應發布相關法律法規以完善該法案。
五、抵觸條款,所有其他法律法規政策等于該法案不一致,將做出相應的調整。
六、可分條款,7942法令中,除所提到的條款外,其他條款仍保持法律效力。
七、生效條款,該法案在至少兩家全國性報紙刊發后15日施行。
- [責任編輯: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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