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溶解乙炔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過程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碳化鈣或天然氣裂解生產粗乙炔氣,經過凈化、干燥、加壓工序,生產溶解乙炔
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076 溶解乙炔氣瓶的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3591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規定
GB 17266 溶解乙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31 乙炔站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AQ 3013-2008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HG/T 20675-1990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46號
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3 術語和定義
AQ 3013-2008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4 一般要求
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4 章的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4.2 企業在本標準適用范圍外的其它生產經營活動,應執行AQ3013-2008 規定。
5 核心要求
5.1 方針目標
a)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
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目標予以量化;
5)公眾易于獲得。
b)企業應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宜結合下列內容:
1) 零死亡;
2) 負傷率;
3) 事故起數降低率;
4) 隱患治理完成率等。
c)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并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
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5.2.1.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工
會組織的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應有工會代表。
5.2.1.2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2.1.3 企業應建立從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明確安全責任人。
5.2.1.4 企業應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
5.2.1.5 企業應按照GB 17266 的規定,配備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質量化驗員等。
5.2.2 職責
5.2.2.1 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2.2.2 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2.2.3 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
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2.3 負責人
5.2.3.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AQ3013-2008 第5.1.1 條款規定,做好本職工作。主要負責人應通過
適當的方式、渠道向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或告知安全承諾。安全承諾內容應包括:
a) 遵守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b) 堅持預防為主,開展風險管理,抓好隱患治理;
c) 提供必要的資源;
d)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e) 持續改進安全績效;
f) 對從業人員和相關方的承諾。
5.2.3.2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并主持1 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審查總結本季度安全
生產工作情況,研究、決策下一季度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制訂相應實施方案。應做到:
a) 會議有議題;
b) 會議記錄真實完整;
c) 形成會議紀要。
5.3 安全生產投入與工傷保險
5.3.1 安全生產投入
5.3.1.1 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
于安全生產。
5.3.1.2 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
5.3.2 工傷保險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5.4.1.1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確責任
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定期更新。
5.4.1.2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
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4.1.3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4.1.4 企業應將法律法規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5.4.2 規章制度
5.4.2.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5.3.3.1 條款規定,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結合生產
企業特點,還需制定以下內容的管理制度:
a) 溶解乙炔氣瓶管理;
b) 乙炔充裝管理;
c) 渣池安全管理;
d) 防雷、防靜電設施管理等。
5.4.2.2 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5.4.3 操作規程
5.4.3.1 企業應根據溶解乙炔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乙炔、電石、丙酮、酸、堿等化學品的危
險性及生產操作崗位的特點,編制下列崗位(不局限)的操作規程:
a) 電石破碎崗位;
b) 乙炔發生崗位;
c) 乙炔凈化崗位;
d) 壓縮、干燥崗位;
e) 乙炔充裝崗位;
f) 溶解乙炔氣瓶檢驗;
g) 設備檢、維修;
h) 機電儀檢、維修等。
5.4.3.2 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開、停車操作程序;
b) 正常運行操作程序;
c) 緊急停車操作程序;
d) 接觸化學品的危險性;
e) 各種工藝操作參數、指標;
f) 正常操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g) 異常情況應急措施、防范措施;
h) 配置的安全設施,包括事故應急設施、個體防護設施等。
5.4.3.3 企業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投產或投用前,應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1 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進行符合性評價,
提交符合性評價報告,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符合性評價報告內容應包括:
a) 獲取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是否全部適用于企業實際運行情況;
b)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在企業的執行情況,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c) 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行為的整改情況等。
5.4.5 修訂
企業應按照AQ 3013-2008 第5.3.5 條款規定執行。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5.4.6.1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
訂的效力。
5.4.6.2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
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5.4 條款規定執行。
5.5.2 安全文化建設
5.5.2.1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5.2.2 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
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
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5.6.1.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1條款規定執行。
5.6.1.2 企業建設項目應符合有關規定,取得立項批復;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
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委托取得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選擇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
5.6.1.3 企業建設項目完工后,試生產前應編寫試生產方案,并將試生產方案分別報送建設項目安全
許可實施部門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的實施部門備案。
5.6.1.4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進
行安全驗收評價,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獲得安全許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5.6.2.1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5.6.2.2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5.5.6 條款規定,執行檢維修管理制度,做好溶解乙炔生產裝置
及輔助設施的檢維修工作。檢維修前、檢維修后應分別辦理生產交付檢維修和檢維修交付生產的相關手
續。單臺設備或系統檢修應做好降溫、降壓、清洗、置換工作,單臺設備檢修必須可靠地與系統切斷。
乙炔設備檢修前后,應用惰性氣體置換。投入使用前,應用乙炔氣體置換,直至乙炔氣體純度大于0.98
(體積分數),方可并入系統。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5.6.3.1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管理程序,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
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5.6.3.2 企業應嚴格執行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拆除作業前,拆除作業負責人應與需拆除
設施的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到現場進行對接,作業人員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拆除計劃
或方案,辦理拆除設施交接手續。
5.6.3.3 企業凡需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應先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
5.6.3.4 企業欲報廢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應清洗干凈,分析、驗收合格后,方可
報廢處置。
5.6.4 安全設施
5.6.4.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5.5.2.1 條款、第5.5.2.2 條款規定,配置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要求的安全設施,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5.6.4.2 企業應按GB50031 和GB17266 的規定,至少配備下列安全設施:
a) 乙炔發生器:
1) 溫度、壓力檢測設施;
2) 乙炔發生器與高位水槽液位控制裝置;
3) 乙炔發生器與氣柜間應設置安全水封;
4) 多臺乙炔發生器的匯氣總管與每臺發生器之間、接至廠區的乙炔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
火器;
5) 乙炔發生器崗位應設置氮氣置換裝置和防真空措施;
6)乙炔發生器、氣柜、管道等應設置防凍措施;
b) 乙炔壓縮機前設置低壓安全水封或安全器;
c) 乙炔氣柜與乙炔壓縮機設置低限報警聯鎖裝置;
d) 乙炔壓縮機應設置限壓報警聯鎖裝置,即當吸氣壓力低于最低允許壓力,或排氣壓力高于最高
允許壓力時,乙炔壓縮機應自動停車,并發出報警信號;
e) 乙炔壓縮機應設置安全閥;
f) 凈化崗位設置符合要求的沖洗和洗眼設施;
g) 乙炔充裝排設置充裝用冷卻噴淋水和緊急噴淋裝置;
h) 在下列部位應設置阻火器:
1)乙炔高壓干燥器出口管路;
2)乙炔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閥前;
3)乙炔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閥后;
4)乙炔放空管;
5)高壓乙炔回氣管路;
i) 生產區內應按照GB50016、GB50140 要求,設置消防通道、消火栓、消防泵和滅火器材;
j) 乙炔的放散或排放應引至室外,引出管口應高出屋脊1m;
k) 應按照GB50057、HG/T 20675-1990 要求,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在乙炔生產車間入口處
設置消除人體靜電設施;
l) 應按照GB50058 和GB50031 的規定,在乙炔裝置內采用防爆級別和組別為dⅡCT2的防爆電氣裝
置;
m) 應按照GB50493 的要求,在乙炔發生器、乙炔壓縮機、乙炔充裝、乙炔匯流排、實瓶庫、電石
庫、凈化裝置等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
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n) 生產廠房建筑結構應滿足GB50031 規定的泄壓面積、耐火等級、遮陽、通風、防雨雪要求;
o) 應配備各類機動車輛使用的阻火器。
5.6.4.3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 第5.5.2.3 條款、第5.5.2.4 條款、第5.5.2.5 條款規定執行。
5.6.5 特種設備
5.6.5.1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3條款規定執行。
5.6.5.2 企業欲報廢的溶解乙炔氣瓶,應按照GB13076,由溶解乙炔氣瓶檢驗單位負責破壞性處理,保
存相關記錄。
5.6.6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企業應按照AQ3013-2008第5.5.5條款規定,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實行管理,下列裝置或場所宜作
為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a) 乙炔發生器及氣柜;
b) 乙炔凈化裝置;
c) 乙炔壓縮機和干燥裝置;
d)乙炔充裝間;
e) 實瓶儲存場所;
f) 溶解乙炔氣瓶、電石、丙酮等危險化學品倉庫等。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1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控制。
5.7.1.2 企業應根據生產場所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劃定禁火區,按照AQ3013-2008第5.6.1條規定,對危險
性作業實施作業許可證管理,未辦理作業許可證,不得進行相關作業活動。
5.7.1.3 各種作業許可證存根應至少保存1年。
5.7.2 工藝安全
5.7.2.1 企業從業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有關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a) 乙炔、電石、丙酮、酸、堿或液氯等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數據、燃爆特性、閃點、腐蝕性、毒性
職業接觸限值等危險性信息;
b) 熟悉溶解乙炔生產的工藝流程、設備的結構特點、控制參數和安全設施。
5.7.2.2 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工藝參數應滿足下列指標:
a) 乙炔生產系統的乙炔含量應≥0.98(體積分數);
b) 用于作為保護性氣體的氮氣,其含氧量應小于0.03(體積分數);用惰性氣體置換設備和管道,
其排放氣體含氧量應小于0.03(體積分數);
c) 發生器的水溫應≤80℃;發生器發氣室內的氣體溫度應≤90℃;
d) 用次氯酸或次氯酸鈉作凈化劑時,凈化裝置的有效氯(以Cl 計)含量應小于0.001(質量分數);
e) 乙炔充裝壓力≤2.5 MPa;
f) 充裝容積流速應小于0.015m3/h·L(采用強制冷卻快速充裝的除外)。
5.7.2.3 企業在生產裝置開車前應組織對所有設備上的手孔、人孔、儀表、閥門以及各類安全設施進
行全面檢查,并填寫裝置開車條件確認單,做到:
a) 試車、檢修后的工藝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b) 檢修或長時間停產后系統應按照規定作氣密性試驗,設備空運轉調試合格;
c) 乙炔系統全部用保護氣體置換,氧含量符合要求;
d) 供水壓力符合消防、工藝要求;
e) 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已制定;
f) 操作人員培訓合格;
g) 待充裝的溶解乙炔氣瓶經逐只檢驗符合有關充裝規定;
h) 各種危險得到消除或控制。
5.7.2.4 企業生產裝置停車前要進行條件確認,滿足停車條件后方可停車,做到:
a)正常停車應按停車規程中規定的步驟進行;
b)設備、容器卸壓時,應防止乙炔氣體排放產生燃燒和爆炸,應防止酸、堿或其他易燃、易爆、
易中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排放和散發而產生事故;
c)生產設備檢修時,操作人員應對設備、管線進行降壓、清洗、置換吹掃處理合格,辦理交付檢
維修手續;
d)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5.7.2.5 企業生產裝置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
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
5.7.2.6 企業應對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嚴格控制,保證安全生產,做到:
a) 崗位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控制工藝技術參數;
b) 操作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禁止穿戴化纖衣物和釘鞋進入操作崗位;
c) 乙炔壓縮機除緊急情況外,禁止帶負荷啟動或停機;
d) 生產期間不得在帶壓狀態下拆卸和緊固設備的螺栓及其他緊固件,嚴禁在生產區內用黑色金屬
工具敲打設備、管道;
e) 機動車輛進入乙炔生產區域,應加裝阻火器;嚴禁電瓶車進入生產區;
f) 各種工藝參數運行指標應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圍內,對運行過程中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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