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合金網訊:這幾天的微信里,有關上海晉能進口南非錳礦品質爭議的信息不斷,似乎還未完結,未見到上海晉能的進一步信息披露。據悉,南非供應商在Elizabeth裝港的商檢機構,同時還安排該機構在天津卸港做了聯檢。如此說來,賣方為確保自身權益做了充分的保障性安排。
已經看到有行業人士從錳含量的合同書寫方式慣例及用“平均值”解決爭議等角度進行了專業分析,學習不少。受此啟發,筆者也從卸港CIQ以外的第三方檢驗角度進行一點探討。
第一、CIQ檢驗對法檢商品具有權威性,檢驗結果具有終局性。一般國際貿易中,對CIQ的檢驗品種不應再安排任何第三方檢驗。
第二、任何復檢都應建立在友好協商基礎上。如果外方堅持要對CIQ結果進行復檢,也應在CIQ報告出來后出現爭議時再通過協商確定。有些中國商家出于長期合作等考慮,在錳礦等貨到中國港口時,也有同意外方自行同步進行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聯檢的情況,并以聯檢結果作為解決爭議的參考。即第三方檢驗結果與CIQ的差距在0.5%以內就以CIQ為準,若相差超過0.5%就取這兩個數據的平均值作為結算依據。
常規情況下,即便中方同意外方自行安排第三方機構檢驗或聯檢,也很少會同意外商自行安排與國外裝港檢驗的同一檢驗機構來實施。即便中方同意了外方的自行檢驗要求,任何在中國港口由外商自行安排的獨立第三方檢驗或聯檢結果都只能作為中方善意的體現,而不能作為外方要求的慣例。
第三、買方或賣方自行安排的復檢應該對等。在外貿合同中,如果外方堅持在中國港口自行安排獨立第三方檢驗,中方也應對等要求在外國港口可自行安排類似檢驗,即使中方不一定會實施,合同的對等性條款不可或缺。
第四、復檢結果有及時通報對方的透明義務。任何貿易行為都應是在友好合作初衷下平等協商發起并完成的,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均須是合作雙方溝通同意的結果或記錄,商務平等原則要求合同方有義務向對方及時通報與該合同有關的文件或操作乃至細則。
中國買家同意南非礦山自行安排在中國卸港進行與CIQ同步聯檢的條款,而且該聯檢機構與裝港檢驗是同一機構,充分體現了中方的善意與信任。毫無疑問,南非礦山應在獲得聯檢報告后第一時間通報中國買家,公平合理協商,即便出現爭議,也會快速簡便地得到解決。希望該知名錳礦山與重要錳礦買家間的品質爭議能夠在真誠友好的氣氛中盡早協商解決,繼續新的業務合作。(來源:本網會員)
- [責任編輯:Yuele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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